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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T车辆标准的“学术”之争

   

《汽车商业评论》杂志刊载的争论文章

戏说客车“标准”

2008年第一期

再说客车“标准”

2008年第二期

王 健

中国巴士与客车》年鉴主编
重庆交通大学兼职教授


(导语)中国的“标准”起草人杜撰一个新术语蜒BRT Bus,外国人以为中国又发明了一种新车型。


(导语)我们欢迎积极的学术交流,期望营造一个平等、和谐的交流环境,愿意和关心标准制定的同行们进行探讨。

越来越多的客车行业标准产生系列的矛盾,如技术内容重复交叉、分类标准差异等。理论上讲,这些标准都是由行业主管机关组织制订的,不知何故缺乏专业性。

刚开始在大中城市兴起的BRT系统也要出台车辆行业标准。本来就是舶来品的BRT系统,中国的“标准”起草人却杜撰了一个新术语——BRT Bus,外国人还以为中国又发明了一种新车型。

这个标准就是拟颁布的建设部标准《快速公交(BRT)车辆型谱及通用技术要求》(Spectrum and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BRT bus)。它的征求意见稿中错误百出,甚至包括基本的术语。


王健先生对正在制定的《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的车辆型谱及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中的诸多问题口诛笔伐。作为该标准的起草者,我们对其提到的这些问题有不同的理解,提出如下,与之商榷。

快速公交车辆的英文采用BRT bus,查遍各种英文词典和公共交通专业学术著作,均无发现任何人在使用这个术语,难道中国人又发明了一种新形式的“公共汽车”(bus)?

事实上,快速公交(BRT)是中国大城市刚开始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新型公共交通方式,采用大容量的公共汽车在专用通道行驶,并按照轨道交通的方式运营,提供类似轻轨交通的服务水平。

BRT系统起源于南美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并成为全球公共交通业的共同发展趋势。显然,不是在中国发明了“快速公交车辆”,而是“标准”的起草者根据中文术语杜撰出来的英文术语。这个幼稚的错误显示出编制者缺乏应有的国际视野,对国际社会有关BRT的研究无知。

按照这项“标准”的意图推测,快速公交车辆的正确术语应当是Bus Rapid Transit Vehicle(BRT Vehicle)。不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标题中不使用缩语是基本的原则,无论中文的“快速公交”或英文的“BRT”,都应采用全写的术语。这种形式错误从另一个侧面暴露出“标准”起草者缺乏应有的职业常识,许多从事企业标准工作的人都知道这些知识。

关于“BRT公共汽车”提法

王健用大量文字论述了“BRT公共汽车”的英文翻译应为“BRT Vehicle”,而非“BRT Bus”。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并非是原则上的大问题。我们理解这是在 BRT系统中使用的“公共汽车”(Bus),这与在BRT系统中使用的“车辆”(Vehicle)究竟有多大的原则区别?从哪里看出是试图发明一种新式公共汽车?

至于“BRT Bus”的英语表达,我们只是在考虑标准英语译名时,根据“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中使用的公共汽车”这一中心表述直译而来,也许用“BRT Vehicle ”更确切一些,但不存在再定义一个英文专用术语的意思。

同时,我们还有强调公共汽车与轨道交通车辆严格区分开来的意思。标准英语的译名,我们没有经验,可以探讨研究,但大可不必冷嘲热讽。

此外,习惯译法和约定俗成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如时下国内行业中大家普遍认可的“BRT”即“快速公共交通系统”的译法就是典型的例子。试问,这种译法准确吗?这正应了那句名言“路是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人走的多了也就成了路”。


假设这是“技术标准”,其核心关键词就是车辆型谱(Spectrum)和通用技术要求(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仔细阅读征求意见稿,发现它只是在试图界定快速公交车辆类型(Categories)而不是系列(Spectrum)。

一方面它想把“快速公交车辆”有别于传统公共汽车对待,另一方面又沿袭传统的公共汽车型谱分类方法,这种悖论导致其逻辑混乱。

比如这个标准按车长划分快速公交车辆类型,将10~12米的单车划为大型。 也就是说,“标准”把10米级的公共汽车划入“大型快速公交车辆”,稍有一点专业知识的人都知道,BRT车辆的基本特征是大容量,10米级公共汽车列入“快速公交车辆”任何类型都很勉强,而“标准”居然把它列入“大型快速公交车”的范畴,真是笑话。

理论上讲,BRT车辆是一种载客量大的公共汽车,其分类标准可将12米级单体车作为初级型,把18米级铰接车作为基本型,24米级双铰接车作为超大型,这样分类才比较符合逻辑。

关于车型的划分

王健认为把10米至12米的单车划为大型车是闹了笑话,果真如此吗?在建设部行业标准中明确规定10米至12米的公共汽车为大型公共汽车;而交通部的标准更把9米至12米的长途客车定为“大型长途客车”。我们引用相关标准进行初步探讨,如有不妥,恐怕先要修改交通部和建设部的标准了。

快速公交车辆有别于传统的公共汽车,正因为如此,上级主管部门才下达了编制标准的任务。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否认 BRT车辆与传统公共汽车的共性,特别是按长度确定车辆系列时,没有必要另搞一套。只是由于BRT车辆有“大容量”的特点,所以在长度系列中仅选取了其大型车辆以上的部分,而舍去了中型车和小型车部分。

至于王健提出的“12米是初级型,18米为基本型,24米为超大型”的分类方法倒十分令人费解。初级型、基本型、超大型是三个互不相关的概念,硬把它们放在一起来界定不同长度的车辆分类,恐怕有逻辑混乱之嫌。

文中提到“10米级公共汽车列入快速公交车辆任何类型都很勉强”。尽管我们搜集的国外资料有限,但是也了解作为开发“BRT客车先行者”和在世界BRT客车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的瑞典Volvo公司,在其介绍BRT客车系列构成的正式资料里,也明确将10米长的车列入其中。

王健认为标准中应将24米双铰接车作为超大型进行分类,这明显缺少了基本常识。24米长的双铰接公共汽车,显然超出 GB1589-200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车辆长度限值。一个行业标准的内容怎能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存在原则上的抵触和矛盾呢?


“标准”试图提出对快速公交车辆的通用技术要求,却忽视BRT系统与传统公共汽车服务的主要技术区别特征:导航技术。

如果说初级的BRT与传统公共汽车没有什么区别(分别在城市混合交通道路和公交专用路上行驶),而先进的BRT车辆则是在专用通道的虚拟轨道上运行。

显然,这个“标准”完全忽视先进快速公交车辆的客观存在,可能误导中国BRT系统的健康发展。

本标准并非服务、运营标准

王健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忽视BRT系统与传统的公共汽车服务的主要技术区别特征——导航技术”,还说标准“完全忽视了快速公交车辆的客观存在,可能误导中国BRT系统的健康发展”,称“先进的 BRT车辆是在专用通道的虚拟轨道上运行”。

对此,我们想说的是,我们编写的是《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的车辆型谱及通用技术要求》,而BRT系统与传统公共汽车服务的主要技术特征,与车辆的型谱及通用技术要求这之间有什么联系?BRT公共汽车的运行不属于我们标准制定的内容。


BRT系统作为一种新型大容快速交通方式(Mass Rapid Transit),在中国城市才开始起步发展,各地的运营实践,不论从车辆制造商或运营商的角度来看,远没有积累出足够的实践经验,且达到可以支持制定国家标准的水平,这样的“标准”还值得制造商或运营商参考吗?

从巴西库里蒂巴创造性发展的双铰接巴士,到荷兰艾因霍芬的斐利亚自动导航巴士,各种BRT车辆都不是在任何“国家标准”的指引下发展起来的。建议国家建设部严肃和认真地考虑是否有必要颁布这个“标准”,这不是戏说。

标准应起先进性和导向性作用

王健在文中称“国内不论从车辆制造商或运营商的角度来看,还远没有积累出足够的实践经验,且达到可以支持制定国家标准的水平”,并断言“这样的标准还值得制造商和运营商参考嘛?”事实真是这样吗?制定并推行标准的先进性作用、导向性作用,及其对技术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是人所共知的。

现在燃料电池汽车的标准已在制定中,混合动力汽车整套标准系列的制订也已经接近完成,而这些产品的技术还远未成熟,但标准制订工作早就开始起步了,这些难道已积累了足够的经验了吗?早已达到所谓“支持国家标准制定的水平”了吗?更何况BRT车辆还算不上是什么复杂的尖端技术。

我们认为,王健所说的“各种BRT车辆都不是在任何国家标准的指引下发展起来的”这种观点未免太过武断。几十年来,国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组织编写了数以万计的标准, 其目的是什么?就算别的国家的BRT车辆不是在其国家标准指引下发展起来的,我们国家通过不断修订的标准为BRT车辆的发展进行合理引导和规范又有何不对?


 

征求意见稿的目的在于广泛征求意见

我想王健很清楚戏说的只是这个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按照标准的制订程序,这只是提交讨论用的第一个稿子,以后还有送审稿、报批稿,到正式批准颁布执行还有很长的过程。我们拿出这个征求意见稿并在网上公示,就是为了广泛征求意见,逐步修改和完善。

如果觉得标准中有需要探讨的地方,或者不同意见,我们有正常的途径进行反馈,还可以在后面的多次标准编制会议中进行研讨和修订。

我们欢迎积极的学术交流,也期望营造一个平等、和谐的交流环境,更愿意和关心标准制定的同行们进行探讨。当然,我们工作中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也欢迎大家指正。我们的目的是通过交流和努力,积极推进我国城市客车行业的进步和发展,为创造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文件


  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豪、张炳荣、李冬梅、周来松、廖利恒、苏明月、周来松、纪安康、钱平太、李飞、林会明、王明道
   
欢迎参加讨论,请发送电邮到:webmaster@motorworld.com.cn


媒体报道

中国汽车报 2008年3月31日B9
     
商用汽车周刊 2008年4月6日9版 评《戏说客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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