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美国律师拉尔夫·纳德在《任何速度都不安全》一中指出:车祸的主要原因不在于经常被汽车公司当作替罪羊的“坐在方向盘后面的疯子”,而是习惯性地将安全性置于时尚和市场考虑之下的思维,那么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必须集中在车辆本身。
拉尔夫·纳德律师发起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努力的结果是促使美国颁布《
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MOTOR
VEHICLE SAFETY),授权交通部属下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制订机动车的安全标准,并监督汽车制造商执行有关标准,建立其汽车召回制度。几十年来,已经建立起了相当完备的机动车召回制度,从消费者举报、当局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汽车生产商自检,到召回公告的发布以及免费修理等都有明确规定。
在纳德之前,曾经担任过美国国防部长的麦克纳马拉就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曾为福特公司策划推出了以安全为主要诉求的系列汽车广告。在其他公司大肆推销亮闪闪的镀铬件、强劲的马力、时髦的外形、得心应手的加速度时,麦克纳马拉却在强调安全防护设计、安全带、安全大灯、安全刹车系统。通用公司攻击麦氏是在“摧毁汽车浪漫的一面”,“提醒消费者在买车时要考虑车祸、受伤这样恐怖的事情,长此以往,必将给汽车工业带来无可弥补的损害”。麦氏也在公司内部的不同意见下被迫休假,安全宣传运动寿终正寝。
《
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对制动、轮胎、灯光等汽车安全运行至关重要的部件以及安全气囊、安全带、儿童安全座等保护驾驶员和乘员在车辆碰撞时免受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设备都确定了标准,凡在美国销售并在美国行驶的所有车辆必须达标。
此外,美国环境局还根据《空气清洁法》对机动车的排放进行监控。
根据有关规定,制造商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等方面原因,投放市场的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不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存在具有同一性的缺陷,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必须立即向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报告,并提出召回申请。申请一经批准,制造商必须立即通过分销商直接书面通知有关用户,对涉及故障的在用车辆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召回通知书中一般都会包括下列内容:指出有关车辆的缺陷或危险隐患,简要告知免费修复的期限以及修复所需要的时间,并提供有关的联系方式。根据安全法规,制造商只负责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免费处理,对在召回公告发布前因缺陷给车主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车主在召回公告发布前的有关修车费用也不予补偿。不过,经验表明,绝大多数制造商为了维护顾客对其品牌的忠诚度,车主只要有维修票据一般都会予以“报销”。
《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实施以来,美国市场上先后被召回的各种机动车数量已超过2亿台,其中包括各种小汽车、卡车和大轿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是中国汽车召回制课题组组长,他用卖米老人的故事来阐述汽车召回:顾客买1斤米,卖米老人只称9两半,再搭5钱沙子,理由是别人卖的米都掺沙子。
卖米老人的逻辑是,如果做不到在出售大米时不掺沙子,那么起码应该诚实把大米和沙子分开来卖。因此,郭教授认为汽车召回制度也适用同样的逻辑:既然像汽车这种复杂的机器做不到完全不出问题,那么汽车厂家起码在发现问题后要积极主动地去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而不是视而不见甚至刻意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