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日本政府针对汽车安全问题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法》,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以及《机动车型式制定规则》等法规,严格规定了召回的程序、范围和处理方式等,并交专门部门负责执行。
《道路运输车辆法》规定汽车制造商、进口商等在知道自己生产或进口的车辆结构、装置或性能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并且认定其原因出现在设计或生产过程中时,应及时向国土交通省汇报详细情况,提出符合安全标准的必要改善措施,并应将已投放到市场的车辆收回并免费进行维修处理。同时,《道路运输车辆法》还规定凡遭到消费者投诉的汽车制造商必须将顾客投诉内容以及顾客投诉原因和制造商对应措施等情况向国土交通省进行汇报,并有义务通知购买同种型号车辆的使用者。
为确保召回制度的有效执行,国土交通省对制造商召回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车辆进行监督管理。法律规定制造商每年都要进行自检,而国土交通省每年还要对汽车制造商进行两次例行检查。
从1969年建立召回制度到2001年里,日本向国土交通局汇报登记在案召回的国产汽车达到了3180万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