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城市国企破产的资产评估规定出台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
补充通知》,做好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切实维护国有企业所
有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资产
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最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在若
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暂行规定》就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破产企业的评估程序和范围
经批准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应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后,由清算组
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后经清算组审核后报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
二、破产企业评估方法及原则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应采用清算价格法。在评估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
原则。
三、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及评估结果有效期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判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为准。资产
评估结果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6个月。
四、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若干重要问题的处理原则,主要就流动资产、待摊费用
和递延资产、长期投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及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非经营性
资产的评估、抵押资产等八个方面进行规定。
五、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
《规定》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的确认中规定,破产企业总资
产在1亿元以上的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负责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对于破产企业总资产
在5亿元以上的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初审、审核后,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特殊情况,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办理地方破产企业
的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的确认。
六、企业破产评估中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有权要求破产方或清算组提供真实和详细的财务资料和有关原始
凭证。资产评估机构有权独立执业,不受政府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干预。资产评估机
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资产评估机构有责任向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其评估的结论和依据,有责任
回答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提出的评估质询。资产评估机构有责任对纳入破产范围的
全部资产(含抵押资产)和相关债务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有责任向评估结果的
确认机关报告其评估的过程、依据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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